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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01-17 16:02

    中证协发[2002]194号

    各会员证券公司:

    为方便投资者转让退市公司股份,我会拟适当增加主办券商数量,为此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结合退市公司数量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状况,我会将从2002年11月30日前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中,选取2001年度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和排序在前12名的申请人,给予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另外,我会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现有6家主办券商进行规范。

    同时,为规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我会编制了主办券商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文件标准文本(见附件),请主办券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16k) 

    附件二:《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11k) 

    附件三:《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27k) 

    附件四:《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9k) 

    附件五:《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19k)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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