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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掌握在自己手中
[周翀]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6-03-02 16:05

    6月10日,首批试点公司三一重工、清华同方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方案作最终表决。当前,针对试点公司的评论可谓五花八门,有赞成的,有中性的,也有批判,但都一致地表示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实,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真正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200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逐步完善了网络投票平台。从实际的执行情况看,中小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统计显示,2005年以来有30多家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主要是再融资)的分类表决中,参与表决的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的比例只有17%左右,其中最少的只有1.63%;参与网络投票的流通股所占比例平均只有8.71%,其中最少的只有0.44%。如果剔除其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分类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可谓是凤毛麟角。

    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属特别决议,需经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求更严,也就更需要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通过行使权利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以清华同方为例,该公司股权最为分散,流通股股东人数接近17万人,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就显得格外重要。

    从此次改革试点来看,参与试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大多表现出了一定的诚恳,与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积极沟通。三一重工大股东数改对价方案并补充承诺。而清华同方推出的是10股转增10股且非流通股股东放弃的方案。换算成非流通股直接送股,每10股流通股送3.56股。方案实施后,公司非流通股所占比例35.58%,下降幅度较大。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分步减持方式,未来非流通股减持对流通股的冲击效应也降至较弱。

    因此,对于流通股东来说,若认同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应积极参与表决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权益。当然,若认为方案不合理,同样需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唯有此,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对流通股股东表决和投票的相关议程设置,才能够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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