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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直接持股能否全面推开
[记者 钟正]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6-03-02 16:05

    中国证券报8月1日消息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资本市场变革,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公司农产品的改革方案,向人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模式能否推广?

    今年5月召开的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会议上,上海、云南等地国资委负责人提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必然要求国资委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但国资委能否作为包括上市公 司在内的股份公司、外资合资企业的股东,至今仍无法可依,希望在这些方面能有所突破。

    2004年,农产品22.88%的国家股划转给深圳国资委直接持有;烟台冰轮第一大股东就是烟台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数量为6562万股,占总股本的48.64%。不过,这些持股案例主要是国企整体改制的副产品。在集团公司被合并后,原本由母公司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便有可能转由地方国资委持有。

    国资改革研究专家强调,由国资机构直接持有股权在制度上没有任何障碍。经济学家张卓元表示,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并派出股东代表、参与董事的选聘等。此外,不少专家还认为,一些地方在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设立中间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其实延长了委托代理链条,使得代理成本增加。

    但是在目前,国资委直接持上市公司股权仍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时,能否保证它与其他出资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专家提出,目前各级国资委不仅行使着出资人职能,同时也是公法人、特殊法人,所以从理论上讲很难与其他出资人处于平等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重新形成政企不分的局面。    

    专家表示,若要推广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模式,首先国资委需将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成立类似于新加坡淡马锡公司那样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其目标是单纯的保值增值。同时,成立行使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制定国资监管规则等。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大量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对于央企庞大的资产而言,无论是民企还是外企一般很难具备充裕的资金实力对其进行重组。事实上,央企改革大都是在彼此之间进行,其原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一般由重组后的央企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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