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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获悉,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阳江稀土厂有限公司、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沧化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广州中院依法继续冻结沧化集团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2200万股和3300万股;轮候冻结沧化集团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2242万股和22117647股;冻结及轮候冻结股 份合计199537647股,冻结期限均为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11月10日。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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