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悦 到目前为止,股改方案中涉及追加对价承诺的公司占所有股改公司的一成以上。这类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般承诺,股改后若触发一定条件,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或送现金。有的公司给出了具体的送股或送现金的数额,有的则模糊不清仅承诺追送而没有给出具体数额。 深交所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3号———追送对价》中没有对仅承诺追送而没有给出具体数额的方案行为进行规范的 措施,鉴于以前上市公司曾在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具体金额与数量上大玩文字游戏,笔者认为这就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制度来约束股改公司的“远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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