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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基金高管审核之规定
[实习生 朱宇琛]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8-08-05 10:31

我国目前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者改任审核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6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

审核。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7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8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17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18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的说明(节选):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构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应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成绩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法律意见书”由基金管理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出具,并需提供二人的律师资格证明及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证明文件。

(本报实习生 朱宇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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