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拟引导基金经理有序流动
本报记者 商文
针对基金经理频繁、无序流动的问题,早在今年年初,监管部门就表示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的办法,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合理调配公司资源,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平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委托人的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还表示将重点关注一年内基金经理变动较为频繁的公司,以防止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在短期内大量流失或者转换部门。
实际 上,在国外的基金行业中,也不乏从业人员快速流动的现象。但另一方面,作为基金投资运作灵魂人物,国外的基金经理群体中却很少出现频繁“转岗”的现象。
天相投资的一则统计显示,美国基金经理平均任期5年以上,优秀基金经理人的任期通常在10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几十年,这与国内基金经理平均任期不超过2年的现状大相径庭。
业内专家认为,国外基金经理任职的相对稳定,一方面得益于行业文化的形成,另一方面,也与国外市场中相关政策措施的约束密不可分。为防止控制人权利滥用,不少国家都有保护公司高管的针对性规定,如规定辞退任期未满的董事需支付巨额赔偿金。而目前,国内针对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对基金经理“跳槽”、“离职”等方面的规定则几乎是完全空白。
业内专家指出,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的建立,将填补我国基金业在这方面的空白,有利于引导基金经理在业内的合理、有序流动。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原则,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针对正在研究建立的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一些基金从业人士也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基金从业人员的流动,应该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行为,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
“用注册这样的行政手段来限制基金经理对于职业的自由选择,这样做不太公平。”某基金经理向记者坦言。
面对上述质疑,业内专家向记者解释,这里面对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对基金经理的“上岗”、“转岗”实行注册管理,并不是要限制基金经理对于个人职业的选择。“任何行业都有一定之规。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行业中,通过立规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不鲜见。”
该专家指出,作为资产受托人,在基金行业中,投资者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每一名基金从业人员都应恪守这一原则,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在基金投资运作中有着特殊重要地位的基金经理,更应该时刻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重。
“频繁的转岗,跳槽,基金经理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实际上已经损害到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违背了最基本的执业准则,本身就是极不负责任的。”上述专家表示,“不客气地说,这样的人不配再享有管理他人资产的权利。”
该专家认为,未来的基金经理注册管理制度是基于基金行业的执业基准建立起来的,是每个基金经理都应该具备的最基本条件,有助于行业受托人文化的形成,是合理且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