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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让方的要求 |
产权转让价格不低于经出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作为受让产权的前提条件,受让方必须按越秀区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削减后的金额代为清偿公司所欠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债务。该债务本金为60,112,549.09元,截止2005年9月,该债务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共计为106,221,685.63元。受让方须清偿的削减后的债务金额尚待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后再向意向受让方披露。 意向受让方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验管理能力,并须提供银行存款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产权转让价款和代支付公司所欠越秀资产经营公司债务代为清偿前述债务。参与竞买的意向受让方须按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和指定的账户向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缴付的保证金可以用于支付转让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缴付的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负责退回。产权转让价款和债务清偿款须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30日内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