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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安仓储有限公司
[] 来源:浙江产权交易中心 2006-06-08 13:45
标的名称:  浙江华安仓储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
挂牌价格:  起拍价129.883437万元
项目编号:  Z060069

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浙江凯喜雅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浙江凯喜雅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仓储服务
经营范围  主营仓储及配送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  经焕林
成立日期
 2002年07月
注册资本  柒拾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
主营业务  仓储服务
土地、建筑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土地类型  \
人员情况 职工人数:  47 人;其中,在职  45 人.离退休  2 人.
联系人姓名  张峰
联系电话
 85096719
传真  85192540
邮  编
 310004
联系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117号
e-mail  Zhangfeng@cathaya.cn
标的概述   此次转让标的为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浙江凯喜雅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华安仓储有限公司51%股权,股权性质为国有股权。除上述51%国有股外,其余49%股份由汤坤林等11名自然人持有。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华安公司开展业务所使用的仓库和土地系向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根据租赁协议,有效期至改制结束止。因此,受让方应具备保证改制后新公司业务、经营和人员稳定的能力。
转让方式  拍卖

公告挂牌  公告挂牌期: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28日
拍卖报刊公告日为2006年6月1日 ,拍卖报名结束日为2006年6月28日下午5点整止。
拍卖日期和地点:2006年6月30日上午10:00整在杭州市建国北路236号诚信大厦16层浙江产权交易所交易大厅公开拍卖。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受让意向人,则不变更挂牌内容,延长挂牌期5个工作日。
若公告挂牌20个工作日之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导致拍卖会无法举行,则该项目经省国资委的批准同意,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进行协议转让程序。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国资委同意转让的批复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可适当延长)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意向受让申请。
受让报名:法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受让条件证明、《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保证金交纳凭证(拍卖保证金:13万元人民币),到浙江产权交易所办理竞买报名和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前五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浙江凯喜雅物流公司
 法 人
 51%
 货币
 汤坤林
 自然人
 10%
 货币
 沈金虎
 自然人
 7.36%
 货币
 梁松荣
 自然人
 7.14%
 货币
 葛小根
 自然人
 3.29%
 货币

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会计资料
科目\年度
 2005年10月
资产负债表
流动资产  3,871,632.19元
其中:货币资金  793,580.39元
   应收帐款  73,958.90元
   存货  2,460.00元
长期投资  \
固定资产  59,160.00元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3,930,792.19元
流动负债  1,384,058.14元
长期负债  \
负债合计  1,384,058.14元
所有者权益  2,546,734.05元
科目\年度
 2005年12月

利润表

主营业务收入  6,668,186.06元
主营业务利润  6,302,383.83元
营业利润  799,213.45元
加:投资收益  \
  营业外收支净额  -6,326.05元
利润总额  792,887.40元
减:所得税  352,170.93元
净利润  440,716.47元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复文件号:浙国资法产[2006]86号
批复主要内容:关于浙江华安仓储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的批复
内部决策文件:《浙江华安仓储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审议浙江华安仓储有限公司改制事项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事务所  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核准或

备案情况

帐面值(万元)

资产

394.56

负债

156.06

净资产

238.49

评估结果(万元)

393.08

138.41

254.67

评 估 基 准 日

2005年10月31日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文件号

浙国资法产[2006]31号


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按照国有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浙江华安仓储有限公司主辅分离改制的顺利实施,确保改制员工的合法权益,此次产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让方为法人的,须连续五年以上直接经营仓储管理业务,并具备相关资质,且目前正在直接经营仓储管理;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直接仓储管理经验,具备外贸行业仓储岗位证书和相应商品养护的专业知识,且目前正在从事仓储管理工作。
(2)承诺改制后,安置原改制单位90%以上员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工合同;承诺在职职工年收入不低于当年杭州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承诺按照杭州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五金"和住房公积金;改制后聘用职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相应福利;承诺改制后继续办好职工食堂,保证在职职工免费午餐的质量。


经纪单位联系方式  
浙交所联系方式  肖婧 0571-8729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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