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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市场回暖 前景看好
[国都证券 邓婷]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8-05-16 16:45

  三、券商行业环境动态

  1.1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

  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作了具体规定。

  为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还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作了规定。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此外,《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作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作了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则规定了证券公司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为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①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③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证监会批准。④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证监会认定。⑤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⑥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还规定,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证监会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安置客户;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作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

  根据证券会主席尚福林讲话,两个条例既是综合治理实践中有效措施的法律化、制度化,更是面向未来、推动证券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指引。首先,两个条例体现和细化了《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对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两个条例构建了对证券公司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第三,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进一步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第四,两个条例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行业结构优化,增强整体竞争力;第五,两个条例对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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