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梁女士委托上海的颜某代买法人股股票,谁知交出去的30万元港币,就此没有了下文。为讨回30万元港币,梁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颜某返还梁女士港币29.94万元。
2001年6月下旬,梁女士委托颜某购买法人股,颜某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梁××港币叁拾万元,代买法人股,买入后再结清。
2001年下半年,颜某曾退还梁女士60 0元。后双方因股票原因发生争议,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协议书,"本人颜××卖掉手中任一股票后有钱,或有钱后将退还梁××港币叁拾万元整。"但是颜某并没有偿还这笔钱款,引起梁女士不满,起诉法院要求颜某返还这笔钱款,并要求从2005年8月17日起,对该钱款给付同期贷款利息。她说颜某从未对自己讲过购买宁夏某公司股权,况且当时颜某购买法人股未果,才在协议书中承诺退还港币,但表示可从港币30万元中,扣除600元。
法庭上,颜某辩称这笔钱款不是欠款,而是替梁女士买卖股票的钱款,购买的是宁夏一家农业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的股权证,并曾退还梁女士600元了。声称股票买卖存在风险,即使要自己退出该款,也要等该股权证或其他股票出卖得款后再还给她。还提供了宁夏某农业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通知和股权证为自己佐证。
法院认为,颜某提供的宁夏农业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的股权证,持股人为案外人董某,证明内容缺乏证据关联性,该公司的临时董事会决议、通知也与本案无关。而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颜某全额退还梁女士购买法人股的资金。依据该协议约定,双方之间原委托关系实际上已终止,颜某理应履行退款义务。可颜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非但不履行退款义务,却提出要等他卖出宁夏股权得款后再退款,法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遂判决颜某返还梁女士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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