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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维权] 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配套制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方正杰]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6-03-10 09:39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着力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原则支持,对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底,历时两年多的"郑百文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胜诉,这一判决对于广大投资者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但我们再从另一方 面思考,三位投资者为此付出的成本又有多少?又有多少受损害的"郑百文股民"能够承担这缠人的"讼累"?没有能力直接参加诉讼的投资者的权益是否也能得到保障?除"虚假陈述"之外的《证券法》规定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能否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9月21日颁布了一纸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暂时不要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一度使广大投资者投诉无门。2002年1月15日,法院拒绝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的幕墙总算有了裂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规定只受理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处罚决定的虚假陈述案件,且只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受理,不以集团形式受理,仍旧将绝大多数证券欺诈行为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将大多数受损害的投资者排除在受偿范围之外。所以,就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实现、民事赔偿范围等具体操作性内容而言,目前还存在着诉讼途径不畅通、可诉范围过窄等等问题。如果说《证券法》修订为证券市场这棵大树上又增添了保护投资者的累累硕果,但缺少摘果子的梯子,投资者还是无法采到维护自身权益的果子,最终只能无奈地离开证券市场这棵大树。因此,股市要兴旺,维权路要畅。

    笔者认为,要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尽快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可操作的诉讼机制,方便投资者诉讼、让投资者愿意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制约欺诈行为。如果我们放宽法院受理证券欺诈民事案件只限于"虚假陈述"的范围,那么大多数投资者就能真正获得法律的保护,《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如果我们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允许一人或数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诉讼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那么就能保护最广大的投资者,使欺诈者付出最大的成本,让投资者获得公平的补偿;如果我们建立"法庭之友"制度,让证监会在投资者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为投资者提供帮助,以鼓励、支持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那么就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打击欺诈的队伍,让欺诈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我国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从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相关配套制度,才能使《证券法》切实发挥遏制证券欺诈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股市才会真正迎来持久的兴旺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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