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银广夏案”在去年上半年银广夏 公司股改时,曾进行过一次该公司及公司大股东出面与该案诉讼原告的协商调解。结果有333人接受调解,有502人拒绝接受调解。当时ST银广夏及大股东方面提出的和解方案就是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没想到在这次银川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当时ST银广夏方面提出的和解方案居然照搬到一审判决中来了。这一结果难免让人误会。虽然在一审判决中,原告方面提出的一项请求“判令被告ST银广夏支付诉讼请求标的起诉之日至开庭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获得法院的认可,但这一个小小的利息赔偿请求的认可又如何抵消得了整个判决的不公呢?
ST银广夏存在赔付困难这是客观事实,但银川中院以此为由按照被告单方面提出的调解方案作出判决,是否充分考虑原告方面损失了呢?作为被告来说,又有哪一个不是存在赔付困难的呢?一旦该判决得以生效,对投资者的维权信心无疑是一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