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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
[]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8-08-01 14:08

关于反垄断法

◎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适用: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限制影响的。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还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

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定义三种具体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三大类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一般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其实质在于控制权的取得,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企业并购。
◎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事前强制申报制度,即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就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今年三月国务院曾推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这一规定的草案正在研究起草中。在“征求意见稿”中,具体申报标准有三条:(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三)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而根据相关的媒体报道以及知情人士的透露,在“草案”中,第一条标准中的营业额门槛提升至100亿元和4亿元;第二条标准也提升至20亿元和4亿元;第三条标准则可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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