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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即时行情发布权 保障合法权益
[储和平]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7-04-16 10:27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适应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中吸引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结合国际期货市场发展及中国客观实际,进一步规范了期货管理制度。

  《条例》扩大了期货交易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 大到金融期货和期权,并且通过附则明确了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含义。《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都将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同时,《条例》的相关细节也有很多规范,值得我们重视。比如,前期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以我国A股市场的股票为标的物的新华富时A5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对这一事件媒体有过广泛报道,并且还引起相应的法律争议。其中关于中国A股股票的行情发布权及所有权也一度是市场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次《条例》就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期货即时行情发布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这条具体规定强调了及时行情发布以及发布权的权属,有效地保障了国内期货交易所合法权益,将更好地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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