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例》明确了金融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要求,拓宽了市场参与主体及其业务范围。
《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颁发许可证。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银行业金融期货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银监会审核同意后,由证监会批准。
通过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单一的经纪业务拓宽至境内、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同时通过分别设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结算等许可,有利于期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定位,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做大做强。通过引入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以及引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与合作的局面。
(三)《条例》为金融期货市场构建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例》在借鉴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为金融期货市场引入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条例》规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建立了金融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风险隔离带,防范期货和现货市场的风险传递。其次,《条例》引入了分级结算制度,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层管理,是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突破,有利于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形成多层次、风险共担的"金字塔型"风险管理体系。再次,《条例》引入了结算会员互保机制,增加了交易所应对市场风险的财务资源,强化了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了积极保障。
二、中金所积极落实《条例》要求,稳步推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
根据《条例》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中金所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以产品合约设计及业务规则建立为核心,积极进行金融期货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扎实做好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完成股指期货产品合约设计。
中金所在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及仿真交易测试,不断完善股指期货合约设计。选择了代表性强、抗操纵性好、市场接受程度较高的沪深300指数作为首个股指期货合约标的。在合约条款设计中,既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入市门槛的资金要求,又全面考虑了交易所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