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及其与特约商户、发卡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从事收单业务的两类收单主体一视同仁,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市场健康发展,央行日前发布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要求从事收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监管标准,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

  而随着我国银行卡支付业务模式、受理终端与渠道的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扩大,呈传统实体商户收单、网络新型收单融合发展的趋势。特约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委托收单机构完成其与持卡人的交易资金结算,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本质。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办法》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及其与特约商户、发卡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从事收单业务的两类收单主体一视同仁,要求其遵守相同的业务监管法规制度,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同的处罚标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对于银行卡收单风险,《办法》对特约商户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办法》强调了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核。

  同时加强特约商户日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功能限制;应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检查措施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核查;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并对其监测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送的风险提示及时进行处理。

  此外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网络商户可结算至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收单机构必须为其结算至特约商户的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此外,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对于业务外包,《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并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且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全部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