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这是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对中国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的新的历史使命。

  承蒙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全力支持,本刊本期借今年券商创新大会暨证监会“创新15条”意见出台后,各机构之于创新发展满怀新期待、新愿景之际,推出封面专题,试图盘点中国券商在立足本机构现实、在建设有差异化的现代投资银行道路上的尝试、探索、成就、困惑和期待。

  “做‘中国的高盛’,还是做‘中国的嘉信’?”

  其实早在2012年,本刊曾就这一问题,请教过中国证券行业的几位领袖人物——正是是年的证监会“创新11条”,开启了中国证券行业的“创新元年”。

  我们的当时与本次得到的答案足令人惊喜与欣慰:如一位证券业高管所言,问题的核心并非是应当效仿、复制高盛或嘉信,而是要有勇气做中国的“小岗村”,以本土智慧,探寻本土的现代投资银行之路。

  有这样的勇气、智慧和自信,我们相信,并不需要太久,就会有中国券商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同高盛或嘉信们一争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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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券商如若秉承“新国九条”精神,构建国际一流投行,那么FICC业务将不仅是全能型投行版图上必争的一环,也是券商转型升级的突破口。

  “FICC”?

  在今年5月16日召开的券商创新大会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在发言中提道:

  “FICC业务对满足客户需求,加快机构经纪和销售交易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经验来看,FICC业务占到投行业务收入的50%以上,是投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随着利率、汇率、信用市场化的加速,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FICC业务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市场环境。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支持证券公司规范开展FICC业务。”

  那么,什么是FICC业务?记者致电几家证券公司咨询FICC的相关业务,得到的答案大多是该项业务仍在探索中,不知这一术语具体何指的资深证券从业人士也不在少数。而在高盛等国际投行,FICC则属主流业务:以高盛为例,在“机构客户服务”(Institutional ClientServices)业务条线内下设“权益”(Equities)和“FICC”两个部门,整个机构客户服务部门为高盛贡献了最多利润(图1)。

  图1:高盛四大业务条线净利贡献

  —放均对中资银行的服务功能和业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本次交易,工商银行的全球市场可借助标银公众业务平台、成熟的业务模式和行业经验,提升工商银行在这一领域的业务、风险控制、运营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客户需求。合资公司将依托双方股东的资源和优势,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治理,在此基础上稳定发展现有业务,开拓具有较强收入增长潜力的新业务机会,积极满足工行和标准银行客户及中国客户对全球商品、外汇、利率、信用、股权交易和风险对冲的服务需求,成为符合双方股东战略需要的金融市场业务平台。”

  在完成收购南非标准银行设在伦敦的全球大宗商品和外汇交易业务(“标银公众”)后,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如是表示。

  在某种程度上,工行此举意味着,当券商面临“新兴+转轨”的现实需求,着力打造现代投行体系,开始意识到FICC业务对于现代投行的重大意义时,却发现国内的商业银行早已抢占了FICC业务的市场先机。

  如在外汇业务方面,中国的外汇市场从根本上来说是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在其间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目前外汇市场有370多家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其中没有一家是证券公司。此外,银行衍生品市场准入和做市商准入机制更是建立在即期会员资格基础之上的,证券公司尚不能开展此项业务,而国内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的业务发展远比证券公司成熟。

  在固定收益领域,以工行为例。此前,工行在固定收益业务领域早已有探索并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在超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方面,工行已为数家企业成功发行超过300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服务过的企业客户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及中国联通等。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方面,2011年5月,工行主承销的第一只定向工具,同时也是国内市场首批定向工具之一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5年期50亿元定向工具成功发行;在资金支持票据承销业务方面,2012年8月,工行主承销了第一只资产支持票据,同时也是国内市场首批资产支持票据之一的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年期10亿元资产支持票据项目。

  再看大宗商品。同国际成熟投行机构相比,国内的商业银行在大宗商品业务领域本来存在短板,而此次工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大宗商品和外汇交易业务,正好能够降低重新配备人员、从头建立学习曲线的成本,有效弥补自身短板。

  访问工商银行网站(工行的FICC类业务基本归于金融市场业务项下),我们发现,至少从产品线的完整度角度看,工商银行在此类业务方面的全球化服务能力已经同国际投行并无二致,已远远领先于国内证券公司:

  券商的固定收益业务主要表现为债权一级市场的承销与销售业务、债权二级市场的交易业务和固定收益证券衍生品业务。

  在外汇业务上,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国内证券公司不能在国际外汇市场上进行自营或者代客外汇买卖,而且国内外汇业务的参与主体都有严格的许可管制。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全国具有外汇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有近100家,但绝大多数都是“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B股经纪),其中具备“外汇有价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约30家,另有约10家获得QDII业务资格,从而具备了开展所谓的“外汇”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至于大宗商品业务,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主要由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构成。由于缺少明确的政策规定,目前国内证券公司还不能直接参与商品现货市场,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也是刚刚起步,且主要通过两种模式间接参与:一是收购和控股期货公司,参与商品期货的经纪与自营业务;二是IB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为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赚褥出台证券公司参与大宗商品期货方面的制度指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证券公司FICC业务模式和开展措施,使证券公司有“章”可循。鉴于FICC业务对券商自有资金的要求很高,因此,应该放松对券商净资本的要求,增加券商资产负债表的使用率,拓展其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再者,放宽对证券公司外汇交易和大宗商品业务范围限制。允许证券公司参与外汇做市和业务交易,赋予证券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工具的做市功能。目前市场上的外汇业务主要由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风险管理工具的做市业务也只能由银行进行,但银行在为企业提供外汇衍生品的同时,其实自身也面临着风险对冲和转移问题。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可为客户提供各种避险工具、进行金融衍生品创新、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实施风险管理、提供市场流动性等。如果逐步赋予证券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工具的做市功能,不但能为市场提供更多流动性,加强活跃程度,也能释放银行体系管理外汇的风险。在大宗商品业务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允许证券公司进入商品期货电子盘市场,利用商品现货和期货之间的价格变动关系,充分挖掘相关投资套利机会。

  从证券公司自身来说,应该提升自身业务能力,重塑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借鉴国外投行的发展经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地推进FICC业务,避免发展过快,脱离实体经济。针对国内个人投资者占比高的特点,证券公司需根据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资产情况设计出更多特性简单、投资门槛低、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求,也为FICC业务带来稳定的客户资源。此外,由于FICC业务的程序复杂,涉及业务比较广,因此,要重塑FICC业务风险控制体系,按风险类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风险业务,使其业务开展与公司净资本规模、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风险管理与内控能力相匹配。

  (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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